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猥亵事件与侮辱事件让人长见识
张良图

  [评论靶标]
    深圳市公安局11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公安局认定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林嘉祥属酒后行为失当。(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第5版)

  一直涉嫌猥亵的林嘉祥,就这样被深圳警方“洗白”了,但一个“证据不足”又如何让人信服呢?撇开关键录像总爱玩神秘失踪不论,连林嘉祥本人也承认了——“我就是干了,怎么样?”是啊,又能怎么样呢——“脱嫌”啦!
  无独有偶。另有一则新闻不妨比对着看看。四川巴中市通江县部分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均收到了一条手机短信,内容暗讽一名县领导。经查,发送者系当地乡干部吴正春,因不满该领导作风,屡次提意见未果才出此下策。目前吴正春已因构成“侮辱”被行政拘留5日,并被处以全县通报,留党察看两年(据11月6日《华西都市报》)。
  仅凭一条手机短信就构成“侮辱”,是否太牵强了呢?生活中,比这性质不知要严重多少倍的手机短信,甚至骚扰电话多了去了,怎么很少说构成这违法那犯罪的?为什么领导“作风不正”事件的结果,与“下面人”暗讽短信事件的结果,会如此“差了去了”?真让人见识了什么叫“因言获罪”,什么叫“老虎屁股摸不得”。
  笔者对国家法律法规并不谙熟,不能厘清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确切边界,但两则案例放在一起解读,还是可以咂摸出许多怪味出来。法律岂能是“王小二开店,看人下菜”?现代法治社会理应恪守公平与正义的底线,理应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类似的让老百姓看不懂的“判罚”能少一点、再少一点,我们才会感觉到法律在身边。